法律知识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2021-03-30 11: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合同纠纷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合同纠纷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难免会接触到一些法律的知识,比如说常见的代位权,这个常常出现在债权债务的关系之中,那么,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呢?今天,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希望对您能产生一定的帮助。

  一、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

  二、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

  (1)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

  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

  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三、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表现在

  (1)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关系的影响。由于代为清偿是因第三人以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为清偿,所以,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债务人免除义务。但在双务合同中,须双方的债务均获清偿,合同关系才消灭。如果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应负受领迟延责任。

  (2)对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如系就债务履行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依代位清偿制度,在其可得求偿的范围内,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当然移转于第三人;如果为其他第三人,也可依约定而在其求偿权的范围内代位债权人。

  以上就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都有了一定的了解。代位权也就是其中一个人代其他有权的人行使权利。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合同纠纷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1000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合同纠纷律师团,我在合同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