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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2024-06-20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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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有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债权已到期,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是债务人的行为造成损害。

  一、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

  1.债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2.债权人需要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人行使权利时须以其债权为限;

  4.债权人行使权利所需的必要费用,须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为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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