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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的重要性

2016-09-0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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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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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王某与A机械公司的销售人员商谈要购买一台挖掘机,双方口头约定车价为99万元,并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将王某原有旧车作价37万元折抵新车首付款。销售人员现场与王某仅签了一份《旧车置换协议》 ,并没有签订《销售合同》 。

  后来A机械公司信贷人员前往王某所在地对其进行实地拜访及完善合同,签订书面的《销售合同》时,王某指出当时约定的车价为96万元,双方就车价产生了分歧。因当时A公司没有签任何的书面形式的协议,且没有电话录音等证明材料,又为了完成销售,最后只能与王某某协商追加赠送1万元配件,另推迟两个月的按揭还款。

  A机械公司因为当时没有跟王某签订《销售合同》或其他书面性文件,最后只能向王某妥协并追加赠品等,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

  上述案例中,王某与A机械公司销售人员达成口头合同并签订《旧车置换协议》 ,双方对于交易的真实性无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故上述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A机械公司有交付新机的义务,王某则有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

  在补签《销售合同》时,双方在新机价格上产生分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事实上王某违反了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A机械公司可以要求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货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机械公司要保障自身权利,必须提供相关证据;因A机械公司无法对相关事实进行举证,且本案不符合举证倒置的条件,故A机械公司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又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A公司通过“赠送1万元配件、推迟王某2个月的还款时间”操作,最终与王某达成共识并完成销售,符合六十一条之规定。

  本案提示:我们代理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应意识到要式合同的重要性。不但要规范合同的内容,更要把握好合同文本签订的时间。若因特殊原因无法现场签订的,则要留存相关书证(如签订定购单等文件)、视听材料、证人证言等证据,避免类似于本案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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