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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1年10月到公司工作,2009年10月到期;期间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合同。合同期满本人申请继续签定无固定期合同,2009年11月公司跟本人签定无固定期书面合同,但是本人没有拿到那份书面合同(在公司)。2009年12月30日公司找本人谈话说:公司经济不好,不想跟我签合同,补偿两个月工资给我。请问:公司做法对吗?我可以得到多少补偿呢?谢谢!

婚姻家庭
2010-01-04 13: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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