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母亲是上海XX公司的员工,老三介,当时单位最后一批福利分房时把我妈的名额遗漏了,当时我们准备去法院起诉,单位因为害怕事情搞大所以于96年和我妈签了份协议书,具体内容是说甲方烟糖公司提供乙方我妈位于**路的一处住房,提供到我妈户口所在地拆迁分房为止,中间乙方只需 支付水电费用,当是单位的书记签的名.单位公章,我妈的签名/现在有人来说这房子给他们买下了,已把电拉掉,说请我们29日前搬走或给他们一个说法,我今天去了烟糖公司原来签协议的书记已经辞职,单位也已经改变了性质,他们说移交时没有移交这件事,他们不知道,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原来那份协议书是否还有法律效益?谢谢您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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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与单位有合同并且约定居住到拆迁分房为止,那么你们如果在别处没有住房的,你们有权继续在此居住.单位擅自将房屋出售,显然侵犯了你们的权益,你们可以以与单位签定的协议,对抗购房人.
如有其他疑问,可以致电13391048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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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