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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换抵押担保人的条件

2021-05-1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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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什么抵押担保人,只有抵押物或者保证人,因为抵押和担保人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但可以一同适用。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更换抵押担保人的条件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更换抵押担保人的条件

  抵押不存在担保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动产担保,而保证才存在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

  作为住房贷款担保人条件应该是: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工作、收入相对稳定;

  3、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账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

  4、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他不良债务;

  5、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或撤销担保之前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6、担保人年龄加担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自然人担保应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收入证明及住房公积金帐号,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保证合同

  可以向银行申请更换担保人,房贷担保人只要通过银行同意,并满足以上担保条件就可以更换。

更换抵押担保人的条件

  二、担保物权的界定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这即是担保物权。

  三、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抵押不存在担保人,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动产担保,而保证才存在担保人,也就是保证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更换抵押担保人的条件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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