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这与质押不同,质物只能是动产。
第三,抵押人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抵押物。这也与质押不同,质物必须转移于质权人占有。
第四,抵押担保以抵押权人(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实现。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内容。
第五,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二、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自身利益,担保权人往往通过担保合同条款的设置约定抵押担保期间,如约定“担保方在所担保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前担保责任不得解除”来延长担保权。但在诉讼中,类似条款的内容能取得到法院支持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中找到答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是否可自行约定这个问题上,《物权法》肯定了《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观点对约定的担保期间持否定态度。
根据《物权法》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超过担保期间向法院主张担保权的将丧失胜诉权利,这点与诉讼时效具有同样的效果。因此,纵使《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也不能将担保期间完全当作除斥期间,毕竟担保期间届满并不能产生消灭担保权本身的效果。然而,担保期间作为一个被独立规定的法律期间不能简单等同于诉讼时效。可见,对于担保期间我们应当立足于特定条款去理解、运用,明确它的产生和相伴随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物权法》的效力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2款中对于担保期间的规定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与《物权法》二百零二条存在冲突,在《物权法》生效后将不再适用。
以上就是找法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抵押担保期间的约定有效吗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现在可以得出题目中问题的答案。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期间,由于存在法律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自行在法定范围之外约定。这一点,需要担保物权人在订立合同时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