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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与广西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等借

2019-10-17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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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黄开鲜,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华,该支行科长。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住所地:防城港市兴港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黄开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斌华,该支行科长。

  委托代理人:沈晓伟,北京市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大川,紫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光海鲜酒楼。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友谊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总经理。

  原审被上诉人:郑建华,男,住所地:香港西环上美菲路43号。

  原审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防城港市中心支行(简称防城港人行)与原审被上诉人防城港星港假日酒店(简称星港酒店)、防城港星光海鲜楼(简称星光酒楼)、郑建华借款合同抵押担保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9年6月1日作出(1996)桂经监字第6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1年10月26日本院以(2001)民二监字第328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3年元月12日,郑建华以防城港东港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东港公司)的名义与防城港人行的下属金信服务中心(简称金信中心)签订一份资金拆借合同,约定:由金信中心借款1000万元给东港公司,月利率9.8‰,期限从元月12日至2月12日止。合同签订的当日,金信中心根据东港公司的指令将1000万元转入防城港银丰贸易公司在防城港农行的账户上。1993年元月21日,郑建华又以东港公司名义与金信中心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由东港公司向金信中心借款2800万元,期限2个月,不计利息,如逾期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东港公司根据金信中心与中山粤海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承担金信中心的违约责任。星港酒店在两份借款协议签订的当天,出具了两份不可撤销抵押担保书,此后又先后开出财产抵押清单四份,星光酒楼在清单上也加盖了公章。郑建华在协议书上表明以其个人资产为该债务担保。元月21日协议签订后,金信中心又划款2800万元到东港公司在中行的账户上。东港公司于1993年6月至1994年7月共计还款952万元,其中本金602万元,利息350万元。1994年6月3日,东港公司经法院宣告破产,防城港人行申报债权为本金3498万元及利息。1995年9月13日,东港公司破产还债程序终结。东港公司仍实欠防城港人行的借款本金3198万元及利息。东港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防城港人行于1994年6月6日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星港酒店、星光酒楼及郑建华对东港公司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星港酒店、星光酒楼用设定的抵押物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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