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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民为卖牛夸海口承担保 牛抵死人连带赔偿10万

2019-10-17 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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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院网讯“这是头难得的好牛,不会抵人,我以家门的身份担保。”当牛贩子为招徕生意夸下海口后,他并没有想到不久出售了的牛竟然发生抵死主人的不幸。4月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夸海口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作出终审,维持被告孙某、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 “这是头难得的好牛,不会抵人,我以家门的身份担保。”当牛贩子为招徕生意夸下海口后,他并没有想到不久出售了的牛竟然发生抵死主人的不幸。4月7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夸海口引发的人身伤害纠纷作出终审,维持被告孙某、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违约造成的损失10万余元,驳回李某和张某的上诉请求。
家住宣威市西泽乡的孙某和龙潭镇的张某及得禄乡的李某农闲之余做耕牛买卖生意。2006年年初,孙某将一头买来的水牛调换给西泽乡村民黄某,黄某不久将牛调换给同村村民赵某。黄某和赵某在使用该耕牛中均发现牛脾气不好,会抵人和追人,其中黄某曾经被牛将裤脚抵破。同年农历7月23日,赵某将耕牛重新调换给孙某。次日,赵某与张某和李某一同到附近集市出售该牛。经过讨价还价,三人决定将牛与龙潭镇村民张老汉家的一头老牛调换,由李某当场补给赵老汉460元。在双方换牛过程中,赵老汉表示因牛是自己使用,要个脾气好的牛。三人未将牛曾经抵人和凶人的事告知,并保证牛是头难得的好牛,张某还以家门的身份承诺,出事可以找他。同年农历11月22日,年近六旬的张老汉在使用该牛耕地时不幸被牛抵死。
宣威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双方调换耕牛的行为实质是一种买卖合同,双方的买卖行为有效。鉴于涉案交易物牛存在的隐蔽瑕疵,被告在交易过程中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张老汉在喂养该牛4个月中,对牛的脾气应有所了解,但是使用过程中疏于防范等实际,判决被告孙某、李某和张某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违约造成损失的70%,即106649.9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选后,李某和张某分别以不知道牛的瑕疵和没有做过承诺等提出上诉。
法官析案:争议焦点及认定
本案在审理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牛是否存在瑕疵(质量问题)。从曾经饲养过该牛的证人证言及张老汉遇害的事实来看,该牛存在多次攻击人的情况,可以认定存在质量瑕疵;二是被告是否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从法律事实看, 三被告作为长期从事耕牛买卖的牛贩子,对耕牛脾气暴躁、会抵人的性格是明知的。为了交易中获利,未将事实如实告知,反而向原告作了虚假承诺,违反了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关于交易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明知和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三是关于牛在调换前的所有权问题。虽然在原告提交的三被告各自出具的书面陈述中前后矛盾,存在相互推托的嫌疑,但是从三被告一起赶牛到原告家及换牛时均在场的过程看,足以让原告家人认为交易是与三被告进行,从保护受害者角度出发,应合理推断为该牛为三被告共有;四是动产转移后风险承担。按照合同法规定,动产标的交付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但指的时管理不善造成标的物孙回灭失的风险。由于本案涉及的是牛的隐蔽瑕疵及被告存在的违约事实,对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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