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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权的主体包括谁

2018-04-0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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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召集权人,是指依法具有召集股东会开会权限的人。那么股东会召集权的主体包括谁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人,在通常情况下为董事会。并且,无论是股东会定期会议或是临时会议,都只能由董事会负责召集。但股东会的首次会议,以出资最多的股东作为召集权人。

  一、这种规定,似与公司法的其他规定难以协调,同时也不能适应公司活动实践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复杂情况。主要是:

  (1)代表一定比例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否召集股东会。公司法规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临会议。而股东会的召集权属董事会,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应召集股东会。不过,在董事会不给召集时,公司法则没有规定具体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此,似应建立股东自己召集的制度。

  (2)董事或监事能否召集股东会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1/3以上董事或任一监事提议时,公司应召开股东会临会议,也就是董事会应召集股东会临会议。但如果董事会不作召集时,公司法也没有规定处理办法。这样,所谓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临会议的规定将落空,不利于董事会应负突发事件以及监事会监察职能发挥作用。对此,似应赋予董事或监事召集临时会的权限,才是一种有效的对策。

  从上述可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通常由董事会召集并且主持,特殊情况的话也可能由监事会或者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来召集,股东会是非常值得被重视的。如果您还有关于股东会的其他情况,建议进入找法网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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