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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的现状

2014-07-29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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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目前,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对商业银行退出的主要方式如...

  1、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依据目前,其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这些法律对商业银行退出的主要方式如接管、破产都有所规定。其中,以《商业银行法》第64条至第68条是关于接管的规定最具有代表性。然而,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改后,其内容更多的是转向货币政策方面的规定,而银行监管及市场退出方面的规定则寥寥无几;《商业银行法》则对市场退出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诸如接管主体的规定,欠缺具体可执行的对银行自主经营权益和维护资产安全权益的法律保障;《破产法》、《公司法》的破产内容规定的只是普通企业的破产程序,忽视了商业银行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也只是谈及了一些诉讼期限的问题。总之,现行的法律法规欠缺着系统性和针对性两方面不足。

  2、我国现行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就现行的法律制度而言,使用于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数量虽不少,但大都过于粗略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许多的规定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如专门规范银行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涉及商业银行市场退出方面的条款仅有第三章第27条和第四章第38、39、40条,且是泛泛而谈。再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接管的条件为“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这里的“已经或可能……严重影响”都不是具体的量化指标,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精神,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解散和清算事项,现行法律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有别于一般的企业,并且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过程均处于金融监督部门的监管之下,所以在一般法的框架之下并不可能解决商业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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