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期货字[2005]160号
各期货,或者与期货公司有资金往来;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九)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情况中,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通知期货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要求股东在接到期货公司的通知后向派出机构确认。
六、期货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总经理应按照《准则》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事项。期货公司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部门经理(含)以上级别的人员发生变动的;
(二)期货公司应该向股东通报的事项中,派出机构不知情的。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调整报告的项目、时间和方式。
对于期货公司报告的事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在必要时可以约见有关人员,检查有关决议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
七、期货公司因股东未履行诚信义务而存在重大风险或风险隐患的,期货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要求调整股权结构,调整后任何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应低于50%,必要时应更换未履行诚信义务的股东。
八、本通知发布后,各期货公司应该在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报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计划,包括修改公司章程、调整高管人员、健全和落实有关制度的方案和时间表。期货公司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中国证监会
200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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