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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则

2019-04-19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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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则这在《会计法》中具体是指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它们是会计核算规则中的一部分,但又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特点确定的,为了更引起重视,所以单独将这些有特点的会计核算规则列出。公司、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是它们的基本特点。

  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则

  这在《会计法》中具体是指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它们是会计核算规则中的一部分,但又是根据公司、企业的特点确定的,为了更引起重视,所以单独将这些有特点的会计核算规则列出。

  公司、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这是它们的基本特点。公司应当包括在企业之中,由于中国已在实行企业改革,公司被进一步重视,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它的会计核算更引起持股者的密切注意,所以将公司、企业并列有其一定的现实原因,时间一长,也许这两者没有必要再采取这种有矛盾的表述方法。

  在公司、企业中,会计是计量经济活动的,处理和加工经济数据,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一点与所有单位的会计核算有共同性,适用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所以,《会计法》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应当遵守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则。公司、企业的特点在于它是经营性的,以营利为目的,会计要反映这种要求,要确立一些适应这种要求的规则,因此在法律上作出了特别规定。

  1.明确了公司、企业会计六要素

  这是《会计法》中的新内容,也是将会计中已有的事实在法律上加以反映,使公司、企业会计行为更为规范。在公司、企业中,会计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尽管是广泛的,但它的对象始终是资金运作,公司、企业资金运作的具体过程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大量的经济业务事项,记载在会计上就是会计事项,为了能够分类地、正确地反映和监督这些经济业务事项,就需要用一些特定的概念来加以概括,或者说是以一些会计概念来对会计对象加以分类,分成若干项目,这种分类可以称为会计要素。《会计法》中将会计要素规定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人”、“费用”、“成本”、“利润”。其中费用和成本可以归为一类,因为成本是费用的一部分,但是为了关注成本而单独加以表述也有其必要。我国《会计法》对于会计要素的规定注意借鉴了国际通行规则,即使有些差别,也只是分类的粗一些、细一些的不同。

  《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要素,在现已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所作的定义,是比较准确的。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或者说这是企业应当偿还的债务;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资本以及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也有将这种权益称为是企业所有者对资产拥有的权利,或称资本;收人,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人,包括基本业务收人及其他业务收人,或者说这是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或者说这是所有者权益的减少,成本是费用的一部分;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或者说这是收人超过费用的剩余部分,又称净盈余、净利、净收益。这些有关会计要素的确切界定,可以将繁多、复杂的会计业务加以分类和汇总,反映出它们的状况和联系,这是做好企业会计工作的必要条件。[page]

  2.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一是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这就要必须保证是真实的,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二是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要具有合法性。这两者是缺一不可的,是法定的依据。

  按照《会计法》所确定的法律规范,从会计这个角度来说,确认,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确定是如何按照会计事务来处理,以及在会计上作为“是什么”来反映;计量,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在会计上如何去计算,反映多少;记录,就是对经济业务事项如何用会计方法进行登记的问题。这些行为都是会计行为,反映了会计核算的过程,或者说,会计的核算职能就是对每个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比较,以达到准确、可靠地反映资金运动的过程和结果。所有这些,都必须有统一的规则,以法律作为根据,有规范地进行。

  3.禁止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中的违法行为

  这主要集中在《会计法》第二十六条中作出规定,这样规定主要由于:一是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基本要求,在这里则是结合公司、企业的特点作出具体规定;二是有很强的针对性,针对现实中公司、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许多情况,采取了严格的法律措施;三是这些禁止性的规定显示了立法中的预见性,也就是公司、企业在办理会计事务中,还会不断地出现这些不正常的行为,从法律上予以防止。

  在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禁止性规定中,体现了《会计法》总则中确立的法律原则,有明显的针对性和具体特点,关键在于:

  (1)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数据不得有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的虚假行为,必须准确可靠;

  (2)在会计核算中对会计要素不得随意改变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这种随意改变意味着是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蓄意歪曲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

  (3)禁止在会计核算中人为地导致信息失真,比如提前或推迟确认收人的行为被明确禁止;

  (4)禁止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包括它所采用的某些手段、方法,准确地计算和反映利润是公司、企业的核心问题。

  除了上述几方面的规定外,还有其他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这是因为,公司、企业在会计核算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已对国家、对公司和企业本身、对投资者、对社会公众等,都造成了危害,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干扰了会计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否定了必不可少的经济管理秩序,因此,对这些违法行为必须严加禁止。在《会计法》中的这些规定,看起来似乎有些原则,但如果对其详加研究,都是明确、具体的,有很强的规范作用。[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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