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大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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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妥善安置大连,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没约定的,企业对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补偿费。
第十七条 企业需要社会协助安置富余职工的,应向企业主管部门、社会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报,并提供《富余职工转移工作单位登记卡》,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调剂安置,系统内部调剂安置不了的,进入劳务市场,由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给予推荐介绍。各单位在劳务市场聘用工人,同等条件的,应优先聘用企业富余职工。
第十八条 企业之间调剂安排富余职工,不受其所有制身份限制,可以正式调动,也可以临时借调或出劳务。富余职工被临时借调或出劳务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双方企业在协议中商定。
第十九条 企业富余职工应服从调剂安置,对不服从调剂安置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企业富余职工由企业自行安置确有困难到社会待业的,在社会待业期间按《大连市城镇职工待业保险办法》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各级劳动部门应创造条件,帮助其再就业。
第二十一条 大连市城镇集体企业及以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为主体组成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富余职工的安置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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