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无关活动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违反此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若合同无《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无效事由,合同成立且生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三款对清算期间的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即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法上的清算是指非因破产原因而在破产程序之外进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根据《公司法》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司法解散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强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无法启动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而开始的一种解散清算。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指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开始清算。
1、提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债权人和公司股东;
2、强制清算启动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
综上所述,公司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但是还是可以和其他的民事主体签定其他性质的合同,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公司清算期间可以签合同吗,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