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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

2019-03-20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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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康临芳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


    康临芳

    我国现行《破产法》关于破产申请的撤回未作规定,而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逾期未予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对于破产申请的撤回的探讨,笔者拟结合民事
    诉讼法中的撤诉来加以讨论。

    一、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

    在民事诉讼法中,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而对于当事人来讲,撤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是基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该处分原则赋予了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就是这一权利的具体体现。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民事权利属于私权,权利人可以自由地处置其权利,可以行使其权利,也可以放弃或不行使其权利,基于此基础,构筑了当事人处分权的原则。当事人的处分权,主要包括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两方面的内容。撤诉的性质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

    依据《破产法》第7条、第8条以及《破产申请进行下去。因此,破产申请的撤回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提出。如前所述,破产宣告前有破产案件的受理前和受理后两个阶段,在破产案件未立案之前,申请人当然有权撤回其破产申请,而且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必对其撤回进行审查;而在破产案件立案之后,申请人对破产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对此撤回进行审查。[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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