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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人利益,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我是杭州一家公司的法人,现在问题是公司破产案件和解债权人会议达成一致法官不通过,破产申请撤回也要我提供法条支持。 在此破产案件中,大股东消失联系不上,由于我们剩余五个股东想解决问题,由于既是债权人,在公司穿透后又是债务人,我们希望能在债权债务上抵销,不要重复出资,之前帮公司垫付债务已经让我们捉襟见肘,无法再次出足资金走一遍流水,导致破产和解方案迟迟无法通过。 在此情况下,我建议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所有债权人都同意撤回后我们自行和解清算。在与法院沟通时,让我自己找出提供支持撤回的法条。 我在网上查询得到: 破产申请受理前撤回是肯定可以的,但是破产申请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是否可以是没有规定的。 因此法院受理后能否撤回申请,应该参照民事诉讼法原告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破产前撤回申请,但要由法院严格审查,其称曾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请教过,其认为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可以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尚未宣告企业破产,尚未处置企业财产;2、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申请人撤回申请;3、撤回申请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利益。 我们这次申请撤回是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是不是可以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撤回? 感谢!希望专业人士能够解惑~

刑事案件
2020-08-27 22:35:12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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