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3、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金的,不需要再向劳动者另行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赔偿金和补偿金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总的来说,支付补偿金的条件较为简单,强调的是向劳动者倾斜。相对劳动赔偿来讲,经济补偿的范围较小且不是很精确。其范围小是指其大体上有两种类型。
1、有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以上补偿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2、无上限的经济补偿。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根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但没有最高数额的限制。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含退休退职的)。
(2)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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