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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日子难过职工“放长假” 维权别被“金融危机”忽悠了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03-19 17:29
导读: 王先生在一家专门经营国外产品的中型公司工作,因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濒临倒闭。不得已之下,11月底,老板告诉全体职工决定自即日起放长假,时间不定,短则几个月,长则也许一、两年,而对于工资、补偿问题却只字未提。近期,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影响,

王先生在一家专门经营国外产品的中型公司工作,因受到金融危机影响,该公司濒临倒闭。不得已之下,11月底,老板告诉全体职工决定自即日起放长假,时间不定,短则几个月,长则也许一、两年,而对于工资、补偿问题却只字未提。

近期,受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少数中小型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像王先生这样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屡有发生,而企业往往可能以“金融危机”为借口忽视职工的一些基本权益。其实,金融危机之下,职工可享有的权益仍然有很多。

企业破产时工资福利、劳动保险费用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企业法人因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严重经营困难,致使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申请破产的,其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企业职工依法享有被拖欠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等劳动保险费用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

被裁员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46条、第47条分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因金融危机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裁员时,企业仍然应当向职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职工则有权要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总之,遭受金融危机并不是企业经营困难的唯一因素,企业经营困难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与资金运作不善造成的,在同样的金融危机冲击下有的企业照样能够迎难而上正常生产经营,就是很好的实证。因此,金融危机不是企业的“免费晚餐”,遭受金融危机并不能免除企业对职工应尽的法定义务。一旦遇到企业以金融危机为由采取裁员、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企业职工利益息息相关的措施时,职工朋友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好自己的上述诸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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