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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4年进了一家台资企业,进去几个月以后就受了工伤(左手食指半个指甲被砸烂)当时医药费是公司出的,其他什么补偿也没有。人事部领导口头承诺,只要我不做工伤鉴定就可以一直待在单位。2007年又续签了两年合约。现在才干一年,公司以金融危机没有效益为由要开除我,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原先的人事部领导也不在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工伤补偿么??他们侵犯了我的哪些权利??我最大限度能获得多少赔偿???谢谢解答!

劳动纠纷
2008-12-14 21:3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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