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4年进了一家台资企业,进去几个月以后就受了工伤(左手食指半个指甲被砸烂)当时医药费是公司出的,其他什么补偿也没有。人事部领导口头承诺,只要我不做工伤鉴定就可以一直待在单位。2007年又续签了两年合约。现在才干一年,公司以金融危机没有效益为由要开除我,只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肯定是不合理的。原先的人事部领导也不在了。请问我还可以要求工伤补偿么??他们侵犯了我的哪些权利??我最大限度能获得多少赔偿???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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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过一年的申请工伤认定期。要补你五个月的工资,违法解除还要按双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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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已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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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工伤认定的时效已过,但可以通过其它方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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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申请工伤认定,你对工伤保险待遇主张起来比较困难;其二,你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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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谈赔偿已经晚了,因为你已经被他们的缓兵之计拖了四年了,现在时效早已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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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