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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2021-09-08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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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破产管理人,指的是一个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接管、估价、处理、清理以及分配的机构,而选任方式包括法院指定管理人、由机关指定以及债权人选任管理人等,那么,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有哪些?找法网小编将会为你详细分析一下!

  一、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对破产管理人资格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保证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品行状况,保障破产清算程序有效进行的必要措施。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破产管理人的条件

  二、什么是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三、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

  关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各国存在三种立法例:

  1、法院指定管理人

  这为日本、西班牙、法国、比利时等国采用。(我国现行破产立法也是采用这一方式)。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

  2、债权人选任管理人

  这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国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破产宣告后,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破产管理人,在破产宣告至破产管理人被选任出来前或债权人会议一直未选任出破产管理人两种情况下,由法院任命临时破产管理人负责清算事务。

  3、由机关指定

  这以我国台湾地区和英国为代表,但这种选任方式可能导致事权不一,因而受到较多的批评。

  以上是一篇关于“破产管理人的条件”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条件,还有破产管理人的概念以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此外,对于破产管理人引起纠纷,为了避免触犯法律,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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