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鹿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谈起
一、(一)三聚氰胺事件显示企业明显缺乏社会责任
有关注者在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对比《经济日报》与《华尔街时报》对该事件的报道所着力讨论的问题:《经济日报》评论所着力讨论的问题为企业的道德与信誉、企业的道德建设、奶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奶业振兴、扶持奶农与奶企工作、三鹿奶粉事件的教训、奶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华尔街时报》着重探讨投资中国的风险、中国贫富悬殊与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中国新闻管制的后果、中国的食品安全恐慌、中国的新闻监督与司法赔偿机制、中国食品安全执法力度、中国食品监管部门的责任。 [1]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较之于《经济日报》着重关注的宏观方面,《华尔街时报》关于社会财富分配的正义性、中国企业事故的承责与产品质量监督、民事伤害赔偿的司法机制等微观问题的探讨更为值得我们关注。
(二)三鹿企业破产结石病患儿零清偿
尽管三聚氰胺事件促成了《食品安全法》的迅速出台,但是关于三鹿奶粉的侵权行为尚未进入尾声。三鹿人身侵权中的患儿能否在破产清偿中得到补偿成为了大家唯一关注的焦点。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此规定:侵权行为等。而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不可预期的,受害人也就不可能或者说很难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对于人身侵权损害这种非合意之债的发生,因为其与合同之债的巨大差异性,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对于二者的清偿应该有明确的划分,赋予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在破产财产清偿中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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