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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2021-04-30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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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利益偿还请求权在票据行为中经常运用到,它是票据法上的一种特殊请求权。对于大多数不熟悉票据业务的人来说对利益偿还请求权这一概念也十分地陌生,那么利益偿还请求权是什么?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利益偿还请求权又称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该权利需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方能成立。根据国内外法学界通说,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符合以下要件:

  1、票据上的权利曾有效存在过。

  持票人的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如票据欠缺法定记载事项, 没有权利也就根本谈不上有请求偿还利益的权利或者若持票人取得该票据是出于恶意的,也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可言。

  2、 票据上的权利是因时效届满或手续的欠缺而消灭。

  如果票据权利没有丧失,那么持票人就可直接行使票据权利,而不必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因此,票据权利已经丧失,是利益偿还请求权成立的前提。但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是票据权利时效届满或手续欠缺,如果因其他原因丧失票据权利,如因债务被免除或票据遗失而被他人善意取得,则不构成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要件。至于持票人对权利的丧失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不影响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3、 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

  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标的,是指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丧失而实际受有的利益。所以,如果只有票据权利的丧失,而没有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的丧失而受有利益,那么,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能成立。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受有利益,是指票据债务人于原因关系或资金关系上所受有的利益,而并不是指票据债务人因持票人票据权利丧失而得以免除的票据债务本身。因为票据债务人有时发行票据并未收取对价。例如,出于赠与目的而签发票据。关于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的状态,不仅包括其财产的积极增加,如出票时取得了对价,也包括其财产的消极增加,如以消灭既存债务为对价而签发票据。且出票人、承兑人受有利益的多少,不以持票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时为准,而以受益当时为准。如果出票人签发票据是赠与行为,本身未受有对价,当票据权利丧失而免除出票人和承兑人票据债务时,实际受有利益的是背书人(一般为收款人),但背书人所获利益源于出票人的赠与,与票据权利丧失无关。因此,这种情况下,虽符合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前两个构成要件,但因不具备出票人或承兑人受有利益这一要件,故不能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故此时的背书人也不能成为票据偿还义务人。

  4、偿还义务人限于出票人和承兑人。

  出票人和承兑人也就是票据当事人中票据主债务人,他们往往在票据关系中事先就受有利益。如出票人或者接受了申请人的存款而出票(银行汇票),或者出票时由于票据原因关系的履行而得到了对价(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也往往事先从出票人那里获得委托付款的款项(银行承兑汇票)。所以,让他们返还这一利益是有合理性的。

  其他次债务人,比如背书人,不能成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偿还债务人。

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

  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有四种理论观点:

  1、损害赔偿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然而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而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因为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发生,是基于权利人本身的过失和不作为所致,并且不以债权人受到损害为要件,故与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截然有别。此说难以成立。

  2、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即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以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并导致他人受损害且损益之间有因果联系作为成立要件。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也以票据债务人受有利益为前提条件,但其受益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而是基于时效完成或手续欠缺等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且受益人必须在所受利益的限度内进行全额返还,不问其善意与否。利益偿还请求权在性质及操作上均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有诸多不同,故不能认定其在性质上为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票据权利残留物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变形,即票据权利的残留物。它是票据权利消灭后,票据上残留下来的可代替票据权利的法定请求权。它与票据权利有着非常密切,割舍不断的联系,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相当于票据权利的残留物。此说在德国票据法学界成为通说。日本学者进一步提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变形物的学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然就其性质而言不是票据权利,但它们之间毕竟有一定的联系,如利益偿还请求权人必须为原来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但未行使者,其义务人也限于票据债务人中在实质原因关系中受有利益者。故而利益偿还请求权应视为由票据权利变形而形成的权利。但是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票据权利的消灭作为前提条件的,即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完全消灭后独立发生的权利,并非票据权利的延续,两者除一方消灭另一方产生在时间上有衔接这一点外,并无相通之处,而且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发生也并非基于行为人积极的票据行为,故此说也被人们否定。

  4、票据法上之特殊请求权说: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法特别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设立的、对获得该利益的票据义务人行使的非票据上偿还请求权。它是补充的权利,当持票人有其他相当于票据债权的权利可供行使而不致受损时,就没有利益偿还请求权,具有非竞合性。并且它作为票据法上的特殊请求权,应与票据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区别开来。此说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同,成为通说。

  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

  利益偿还请求权一经成立,权利人即可行使。由于利益偿还请求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所以一方面具有某些票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同时因其不是票据权利,与行使票据权利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

  1、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

  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应提示票据,有正反两种不同的见解。持肯定态度的观点认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须提示票据,如果丧失了票据则须提示除权判决。这主要是因为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是证明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有价证券,其权利的行使与禁止背书的票据相类似,仍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如果该票据丧失后,在票据的有效期间内,仍可能落入善意第三人之手而主张善意取得。所以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义务人就需要权利人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来确定正当权利人以避免二次清偿的 可能性。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票据权利,其行使不以提示票据或除权判决为必要。只要权利人能够提供适当的证明即可。

  我们认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是否须提示票据,主要应根据利益偿还请求权的性质来定。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须提示票据;如果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则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票据法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当事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就不以提示票据为必要。票据或除权判决只不过是证明持票人享有利益偿还请求权的一项较为有力的证据。在丧失票据、没有除权判决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能用其他方式证明自己的权利人资格,仍可行使该权利。

  2、利益偿还请求权的行使与给付迟延。

  既然依我国票据法第18 条的规定,利益偿还请求权不是一种票据债权,则票据上所载的付款地或付款处所,就不能适用于该项权利,成为利益偿还请求权的履行地。然而,如果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将利益偿还请求权视为一种赴偿债权的话,对义务人的要求不免过于苛求,使得义务人无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我们认为利益偿还请求权虽依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是一种民事权利,但它就本质而言应为一种特殊的票据法上的权利,故应参照票据权利的有关规定,以债务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为履行地(仍为往取债权) 。因而必须在债权人已经主张权利,债务人不为给付时,才构成给付迟延,债务人才承担迟延给付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利益偿还请求权构成要件”的相关知识。成立利益偿还请求权不仅要求当事人合格?还要求票据权利消灭的原因合格,同时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偿还责任也有限度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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