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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 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怎么处理

2015-07-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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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夫妻双方离婚时,就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转让给配偶一方所达成的协议,是否能让配偶必然取得合伙人地位?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以王某的名义对中升石材加工厂(合伙企业)投资的夫妻共同财产。诉讼中,王某与李某经协商,王某同意将其在石材加工厂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但石材加工厂的一位合伙人不同意李某的加入。李某能取得合伙人地位吗?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所以合伙企业中必须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王某将财产份额转让给李某,李某才能取得合伙人地位。当然,不同意李某入伙的合伙人应当行使优先受让权或者同意王某退伙。李某与王某可就转让或者退还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该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王某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那么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李某依旧能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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