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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谈合伙人查阅权的理解和保护

2019-04-11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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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罗某与王某等合伙设立一企业,在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矛盾,后罗某以王某等不让其查阅账目及相关资料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罗某在工作日可随时查阅账簿及相关财务资料。然而,此后在罗某查阅有关账簿资料时,因王某等只允许其翻看,不允许
罗某与王某等合伙设立一企业,在合伙经营期间发生矛盾,后罗某以王某等不让其查阅账目及相关资料为由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罗某在工作日可随时查阅账簿及相关财务资料。”然而,此后在罗某查阅有关账簿资料时,因王某等只允许其翻看,不允许其摘抄再度发生冲突。

本案中,罗某起诉的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并认为查阅就包含摘抄。王某等认为查阅就是查看、阅览,不包括摘抄。那么,查阅究竟是何涵义,查阅权当如何保护,笔者在此作一下简要分析。

一、根据立法目的来理解

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查阅账簿”,其立法目的在于使合伙人“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因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需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全面详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就是合伙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而查阅账簿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要手段。一个企业经过数年的经营发展,其账簿通常有几十本、上百本,如果查阅一摞摞的账簿,只允许翻看,由于无法记住大量的科目数字,无从进行对比分析,那么合伙人恐怕很难对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有全面、清晰的了解、把握,因而法律赋予合伙人查阅权的目的也就不能得以实现。因此,除非有证据证明合伙人另有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其他不法目的,否则,合伙人查阅账簿应当允许其进行适当的摘抄。

二、根据审判实践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也经常遇到有关查阅的问题。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经常查阅案件的有关材料,其间经常出现的问题是查阅材料的范围不确定,但对于查阅时允许摘抄还是没有争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等都有关于查阅的规定,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更是明确地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准许查阅的庭审材料,可以摘抄,但不得擅自复印。”200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由上述两个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查阅”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其法律内涵不但包括翻看,也包括摘抄,甚至复印。

三、双方分歧产生的原因

王某等之所以与罗某在关于“查阅”的理解上产生分歧,主要在于王某等是以普通的文字、词汇的角度来理解的,而罗某则是根据合伙人的实际需要,自觉地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解释“查阅”的。法律条文中的具体词汇,显然是一种专业词汇,在审判实践中对其理解、解释要充分考虑到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

四、查阅权的具体保护

本案中罗某主张的查阅权与通常所说的知情权、探望权一样,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保护,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案在实际处理时,是由法院先通知王某等将有关账簿交到了法院,然后又通知双方每日上班期间,共同到法院查阅账簿,并限定罗某在一周内查阅完毕,最终圆满解决了纠纷。

由本案的处理可引起我们一些思考,目前,随着公民的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许多像探望权、知情权、隐私权等具有一定抽象性的民事权利被提了出来。而对于具有抽象性的民事权利,法律往往只是进行了笼统的规定,至于权利如何行使,如何避免妨碍,则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要求法律规定如此之包罗万象、细致入微。因而此项任务就不可避免地落到了法官的肩上,即在审判实践中法官有对法律进行释明并具体适用的职责。

牛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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