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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 职工不愿意续签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2015-07-15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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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司合并之后,原有的劳动关系不变,职工也无需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职工不愿意与新公司续签的时候,还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吗?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找法网网友提问:日企A公司,职员劳动合同签到年底。现在由于A公司营运问题与B公司准备进行合并,合并后A公司职员进入B公司上班,公司名字改为A&B公司。A公司要求职员重新签订新合同,公司现状比较差,合并后对于A公司职员来讲,更是前途难料,或许只是一个不想买断赔偿变相裁员的一个阴谋而已,现在作为A公司职员来说,如果不想继续签订所谓的合并后合同,如何维权?可否拿得赔偿?

  找法网律师回答:公司合并,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无需重签劳动合同,如公司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每满1年支付2个月工资。如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 陈福猛律师回答:公司合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存在。

  协商一致解除的,可以按照工龄计算经济补偿金。

  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 谭世林律师回答: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便是你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也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你。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46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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