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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小贷公司也须留意资金和法律风险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2-15 10:19
导读: 自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不少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企业主开始酝酿转型。但由于前期没有充分的了解...

  自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便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不少有资金实力的投资人、企业主开始酝酿转型。但由于前期没有充分的了解金融行业,同时忽视了这一行业中存在的资金与法律风险,一些人在筹备小贷公司的过程中,遭遇了严重资金损失,甚至触犯法律,酿出大祸。

  2014年1月,王先生作为发起人和朋友们欲成立一家小贷公司。在小贷公司筹备阶段,由于尚未取得经营牌照,王先生他们并不能以小贷公司的名义对外贷款。为了避免资金闲置造成损失,王先生和朋友们决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将资金贷出去———50位朋友与王先生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月利率2%,资金总共3亿,全数转入王先生的个人账户,然后由他负责将资金贷给借款人。

  最初王先生都能按时收回贷款利息和本金,这增长了朋友们的信心。后来听说熟人李先生要做一个房地产收购项目需要融资,经过简单的考查后王先生按月息6%将3亿资金贷给了他。但李先生仅还了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就不能正常付息还本,且没有可供执行抵押偿付的财产,于是王先生贷给李先生的3亿成了坏账。

  面对朋友们的还款催促和小贷公司因资金不足无法成立的压力,王先生求助了律师。四川常泰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对此表示,王先生的遭遇是一起小贷公司筹备阶段风险防范缺位的典型案例。由于对行业和法律常识的不清晰,王先生此前的行为共带来了五大风险:首先是王先生向50人借款,但其自身并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面临着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的风险。其次,王先生将50多位股东出资的资金转化为个人借贷关系,从法律角度看小贷公司的股东并未履行出资义务,为后面小贷公司验资埋下了隐患。第三,由于王先生与朋友们的资金关系是借贷关系,朋友们对资金享有的是债权而不是股权,因此他们对投资风险不承担责任。第四,王先生将从朋友们那里借来的巨额资金贷出去,增加了王先生对朋友们违约的风险。第五,王先生未做充分的尽职调查就将资金借给李先生,面临着李先生不能还款的违约风险和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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