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股权转让的受让方,与出让方股东是同一人,拟将我公司提升为集团公司,工商变更程序已经完成,但公司股权转让时未实际支付款项可以吗?我公司的会计处理为: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应付款。请问这样做有无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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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涉嫌会计记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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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实际出资。
追问:出让方的股东也是受让方的股东之一,并且是控股的大股东,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成为出让方的控股公司。受让方(控股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想再走资金账了,认为反正实际控股股东是同一人。请问这样处理有无法律或会计业务方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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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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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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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