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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2019-08-13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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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内资公司就是以国有资产亦或是国内个人资产所创办的企业,但无论是何种资产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亦或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内资公司章程怎么设立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也大家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内资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发起人制定,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缺少上述必备事项或章程内容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应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申请人拒绝修改的,应驳回公司登记申请。

内资公司章程怎么设立

  二、内资公司的创办流程

  1、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等材料

  2、银行入资

  3、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4、办理机关:市、区工商局 企业登记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提供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

  所证明等材料

  5、审批机关:公安局特行科刻制印章 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公安局特行科审批后,刻制印章

  6、(1)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办理机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章等材料

  (2)统计登记办理机关:市、区统计局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15日内,持营业执照、公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

  7、税务登记

  (1)国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国税局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办理国税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种类核定。

  (2)地税登记 办理机关:区地税局、税务所

  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帐号证明、居民身份证明、房产完税证明或租房协议等材料办理地税登记和发票核定。初始纳税申报在企业开始纳税前核定。

  8、开立银行账户

  9、转账资金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2、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连带责任。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需要先核准公司的名称,其次便是提交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自理,程序走完后就可以领取营业执照了。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怎么办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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