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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的程序

2021-05-30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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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对于破产的刻板印象就是比较惨。但是实际上却不是。我们大概知道破产保护程序主要有六步,其中破产终结又被分为了两种情况,希望大家能仔细学习有关知识,破产保护涉及公司及自身利益。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破产保护的程序的问题。

   一、破产保护的程序

  1、破产的申请: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产的请示。

  2、破产的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证明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3、破产的和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问题达成协议,中止破产程序的一种方法。

  4、破产的宣告:法院对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进行审理,确认其具备法定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5、破产的清算: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6、破产终结:破产终结是指法院裁定的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保护的程序

  二、破产保护应当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要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的证明,需提供最新工商登记单;

  (3)企业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提供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定企业破产的决议文件;

  (4)企业成立时投足资本的验资报告,有追加投资的,还要提供追加部分投足的验资报告;

  三、与破产保护的程序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破产保护的程序的问题。破产保护程序虽然有很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不会很复杂。如果您对破产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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