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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

2021-05-29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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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都知道每个公司或者是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都难免会因为一些经营不善而导致企业破产,而申请破产重整是一个可以重新拯救企业的办法。破产之后很多企业会被收购,这就涉及到重组了。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的问题。

      一、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

  我国破产法并没有对申请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仅规定了重整期间。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

  二、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三、与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破产重整的时间期限的问题。企业破产重组的全部流程中贯穿的时间节点是大家需要着重注意的事项,因为时间在法律中是非常严肃的限制条件,超过这个时间节点,法律将不予受理。如果您对破产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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