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2010-05-19 13:50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政府采购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管力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的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青岛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区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体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的原则

  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政府办公室、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部门领导组成,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职能;具体采购行为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市财政局确认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次开标由采购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招标情况进行评审,区纪委、监察局负责对整个采购过程实施监督。

  第六条 成立市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市政府采购政策,对政府采购工作实施管理监督;

  2.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调整集中采购目录;

  3.监督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

  4.负责联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并对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监督;

  5.确定采购方式;

  6.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网络,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7.监督政府采购标准、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办理政府采购的单一来源审批手续;

  8.审查评标报告和合同,提出资金支付审核意见,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9.在区长签批《单位申请购买小汽车审核表》的基础上,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配置证明的开具工作;

  10.负责政府采购业务的账务处理,上报政府采购各类报表;

  11.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档案管理;

  12.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

  13.其他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运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编报与审批

  1.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年初应依据政府采购目录编制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表》(报主管部门一份,无主管部门直接报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政府采购预算应注明采购的时间、商品配置(应注意除办公车辆外其他商品不要填写品牌)以及资金的来源,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经区、局领导批准后,先安排政府采购,财政局将根据实际采购金额进行拨款;凡是由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在申报后先将资金拨入政府采购帐户,然后安排政府采购。

  2.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每月进行采购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安排采购。

  3.政府采购中的单一来源(特例批复)采购

  此项采购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第三十一条相关条款进行,仅适用于⑴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⑵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⑶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归集

  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的支付,实行统一结算的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采购资金的归集和支付。

  属于自筹资金的,采购单位在报送《政府采购申报书》后,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其预算金额,由采购单位将采购资金足额划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并由采购办开具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属于财政性资金的,由采购单位向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批准后,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将资金直接划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九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选择

  区采购办严格遵循市采购办的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市采购办批准的代理机构进行现场考察,选择软硬件过硬的代理机构来完成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 专家库的健全

  由各代理机构健全各类专家库,并在开标前提供各类专家的候选名单,然后由采购办负责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的名单。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落实使用单位所报商品的具体情况。

  2.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3.制作标书,标书应包含以下各部分:

  (1)供应人须知;

  (2)供应人提供的资质、资信等证明文件;

  (3)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开标、评选中标的时间、方法或标准;

  (6)采购合同样式及主要条款;

  (7)投标价格清单样式(包括内容或其计算方式);

  (8)交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9)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10)其他应当说明事项。

  4.供应人资格预审

  参加投标的供应人在索要招标文件时,应当提供其投标资格的有关文件。代理人必须对投标供应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

  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资格证书;

  资信、资质证明;

  供应能力的证明。

  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在投标截止日三个工作日前有权要求采购人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代理人在投标截止日之前,应主动地或根据供应人的澄清要求,增印修正招标文件,并以适当形式迅速告知已索取了招标文件的供应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6.负责组织公证处对招标过程进行现场公证。

  7.开标

  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开标。[page]

  8.组织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标

  9.公布中标结果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管理

  1.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采购商品或者获得服务所使用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及自筹资金;

  2.采购资金由预算内资金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或自筹资金共同负担而进行的工程、物资、服务等的采购,统称为拼盘采购;

  3.采购办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负责政府采购资金收支划转;

  4.凡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资金(预算内资金除外)必须在开标前5日内由财政部门或采购单位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5.招标完毕后,由采购办根据采购单位的验收报告支付供应商合同所规定的款项。具体程序为:经办人员审核有关资料无误后,填制“市北区会计核算中心转账支付说明书”,写明付款单位、收款单位及支付的摘要等,再由采购办负责人在原始发票等单据上签署同意付款意见后,最后由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为保证资金安全,堵塞漏洞,资金拨付实行开单、审核、付款“三分离”;

  6.对于采购资金的转账、拨付等情况,采购办负责开具转账通知书等单据给会计核算中心转交采购部门或直接交给采购部门,据此入账;

  7.实行定点采购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与定点供应商结算。

  第十三条 对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的管理

  在选定代理机构的前提下,与其签定《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协议书》,对于采购的细节,如采购方式、公告发布时间等进行协商确定,并对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对于代理机构在操作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的,将及时向市财政局等部门反映,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定点采购供应商的管理

  1.采购办与定点采购供应商保持经常性的联系,随时掌握执行定点采购的动态情况,及时了解各单位对于定点采购的反馈意见,对于个别不执行定点采购的部门查明原因,并监督其改正,对于屡禁不止的及时予以通报批评;

  2.定点采购的合同一般情况下签订一年合同,合同期满后,视情况续签合同或再行招标。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责任的追纠

  1.各单位应明确规避招标行为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2)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的。

  (3)采取其他方法规避招标的。

  在此基础上,各单位应强化政府采购意识,杜绝规避招标的行为,如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行为人将承担以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规避招标的行为予以纠正,对强制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以消除因为规避招标而引起的不良影响或不利后果。

  (2)罚款。行政监督部门将对行为人按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标准进行罚款。

  (3)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4)处分。对行为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监督代理机构,充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按此规定,应注意杜绝以下几种行为的发生:

  (1)违反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这主要包括:①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②泄露标底。

  (2)违反规定,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以上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宣布中标无效外,将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对有关部门处以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部门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可以视情节轻重而决定部分或者全部没收。

  (3)追究责任。对责任人处以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损害赔偿。

  3.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守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应杜绝出现如下等情况: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出现如上情况的,将进行如下处罚:

  (1)宣布中标、成交无效;

  (2)情节严重的,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共同处理;

  (3)罚款。对招、投标人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6)追究刑事责任。

  (7)赔偿损失。

  4.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应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在评标过程中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在工作中,应做到不接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等与评标有关的情况。如出现违法行为,将做以下处理:

  (1)警告。

  (2)没收收受的财物。

  (3)罚款。视情节的轻重将金额控制在二千元至三万元以内。

  (4)取消资格。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合同作为约束买卖双方的工具,必须严格遵照履行,如出现违约的情况,有关部门将依据合同文本的规定对责任方进行处罚、制裁。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政府采购是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资金管理的进一步延伸,直接服务于采购单位,诚恳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若发现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等徇私舞弊行为,可直接向监察、财政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如有解释未尽之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204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政府采购法律师团,我在最新政府采购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