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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解读

2010-04-22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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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矿产资源属于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的所有权新矿法有针对性的强化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八届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并决定于1997年1月1日施行。

  矿产资源属于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的所有权

  新矿法有针对性的强化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所有权益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补偿费;二是资源分配权;三是矿业的使用权。国家施行探矿权、采矿权的有偿区的制度。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肯定探矿权、采矿产的财产权属性,建立了矿业权的有偿取得和流转制度

  新矿法对矿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矿业机制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从市场经济的本质出发,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矿业权无偿使用和不准转让的规定,建立了矿业权有偿使用和依法转让的基本制度。(一)探矿人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矿业权的矿产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变更企业资产产权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国家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事实,必须严格依据矿产资源法纪其他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在行及业务专管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进行。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经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办证后方能开采。

  新矿法强调开采矿产资源后,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对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设立矿产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以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卫生规定,具备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必须遵循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环境污染。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隐患、土地复垦利勇、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作为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有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强化地矿行政管理,加大矿业秩序管理力度

  新矿法进一步多侧面的强化了矿业秩序管理整顿的工作力度,强调: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人和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应但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修改后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强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矿产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矿山企业和直接负责人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罚。对各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返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返回本矿区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除以罚款,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除以罚款。

  同时加强了对行政行为人的行政行为法律约束: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违法本法规定的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违法颁布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了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进行,新矿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从事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矿产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为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以上规定对维护矿业秩序,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保障矿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据。

  安康地区地处秦巴山区,地质成矿条件优越,蕴藏了丰富的矿产资源。目前仅已探明的各类有色金属、非金属矿产和黑色金属与能源矿产资源51种,产地526处。砂(岩)金、汞锑、铅锌、重晶石、毒晶石、瓦板石等十余种矿产在全省位居前列,开发的潜力很大。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施行,为我去矿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了新的条件和发展机遇。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矿产资源法,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形成一个人人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安康地区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page]

  安康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局编印

  一九九七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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