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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实施细则

2010-04-21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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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红河州城乡规划公示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

  红河州城乡规划公示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云府登488号]、《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管理办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规划局对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审批的承诺》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应当遵循服务承诺制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限时办结制准时、规范、高效、负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滇南中心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制定和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均适用本办法。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公示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公示是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等文件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六条 为保障规划公示的有效实施,应通过固定场所(州、县城乡规划公示栏)、门户网络(红河州建设信息网、县市规划建设网站)开展公示,并建立健全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络意见箱)和联系人、监督电话,及时收集、整理反馈意见。

  第七条 城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八条 公示内容和公示结果应留资料备案,按年度汇总成册保存。

  第九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公示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防洪、人防等工程项目现状图、规划图及其坐标参数等不得公开。

  州城乡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信息保密办法。

  第三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包括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一)批前公示: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跨县、市行政区划编制的各项规划和州级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其审批前公示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市组织编制的各项规划批前公示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示,报州级备案。

  (二)批后公告: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审批和核准后的规划,由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批后公告。

  第十一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环卫设施规划等,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调整、变更。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城镇发展示意图。

  (二)城镇总体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总体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区位图、城镇现状及用地评价图、城镇总体规划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和远景规划图。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鸟瞰示意图。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说明书主要内容简介、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鸟瞰图、重点地段建筑效果示意图。

  (五)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批前公示内容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六)城乡规划重大变更批前公示内容应包括规划调整的依据、专家论证报告、相关厉害关系人听证结果等,其余内容由原审批机关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时间:

  (一)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时间为: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不少于60天,详细规划和城乡规划重大变更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制定审批前公示和报批的一般程序:

  (一)批前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由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集、整理公众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返还编制单位进行整改,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二)批前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公示结束后由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五条 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审批和核准后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实际需要确需变更的,负责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先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规划变更的技术依据,再组织相关厉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形成论证报告和听证结果,并将论证报告、听证结果和其余相关资料整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作为报批资料的组成部分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公示和报批程序参照批前公示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一般内容:

  城乡规划制定批后公告的一般内容除与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增加规划审批文件及其主要内容和公示中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处置情况。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期间,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实地拍摄公示情况,获得的照片、影像等资料随公示资料一同存档。[page]

  第四章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包括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一)批前公示:滇南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审批前公示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州级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开展公示。

  (二)批后公告:滇南中心城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滇南中心城市规划审批简报》的形势予以公告,并在红河州建设信息网站、滇南中心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公示栏(蒙自县护国路1号红建广场2楼大厅)同时公布。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审批前公示一般内容:

  根据滇南中心城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和该“两证”的变更组织审批前公示,其公示内容如下: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单位、项目名称、绘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图上的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泊位、建筑高度、套型建筑面积比例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规划设计条件、总平面鸟瞰示意图、相关文字说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单位、工程名称、绘制在城市总体规划图上的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含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停车泊位、建筑高度、套型建筑面积比例等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主立面图、总平面鸟瞰示意图、建筑单体效果图、相关文字说明;

  (三)上述“两证”变更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变更、总图变更、建筑立面变更等,其内容应包括原规划许可核准的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

  其中,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变更,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未编制控规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范要求),由州级或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期组织专家论证、厉害关系人听证,其论证报告和听证结果作为变更依据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公示。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

  (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审批前公示和审批后公告时间为7天;

  (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审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时限内。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和审批的一般程序:

  (一)接到申请单位的规划许可申请并确认申报资料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资料整理提供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州、县两级同时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或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由州、县两级组织收集、整理公众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经州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返还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整改完善的返还申请单位继续整改,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该段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州级审批。

  (二)涉及“两证”变更的,在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提下,接到申请单位的规划许可申请并确认申报资料无误后2个工作日内,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公示资料整理提供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州、县两级同时组织进行公示。其公示与审批程序参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对超出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但符合控规和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涉及规划设计条件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变更的,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未编制控规的,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范要求),接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组织相关厉害关系人进行听证,形成论证报告和听证意见,并将论证报告、听证意见和其余相关资料整理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收集、整理公众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意见,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返还申请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报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符合审批条件的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未整改完善的返还申请单位继续整改,按上述程序进行报批,该段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若无异议,公示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由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州级审批。

  对不符合控规或国家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范要求的不予受理。

  州级、当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设计条件通报同级监察、发改、财政、土地、审计和建设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审批后公告内容除与审批前公示的内容相同外,还应包括规划许可证、核准文件及其内容。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期间,组织公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安排专人实地拍摄公示情况,获得的照片、影像等资料随公示资料一同存档。

  第五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

  第二十四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查处结果公示时间自送达处罚决定书到处罚执行完毕为止。

  第六章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州(市)、县(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两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page]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为长期公示。

  第七章 意见采信

  第二十八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并做好意见和建议的收集、记录、整理和归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收集、记录、整理、归类后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研究,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作出准确的判断,完善或修改相关的规划许可行为。

  第三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召开座谈会,参加公众意见的采信研究并形成纪要。

  第三十一条 意见的采信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技术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红河州城乡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责令当地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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