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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与新农村建设探讨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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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村民生活水平有一定的提高,村民富裕起来之后就急于改善居住条件,因此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宅基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享
近年来农村经济发展较快,村民生活水平有一定的提高,村民富裕起来之后就急于改善居住条件,因此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新农村建设息息相关。宅基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用益物权形式,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加,造成农村宅基地面积的逐年增大、扩张,而供给远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当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存在许多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分配缺乏必要的制约。宅基地的审批划拨权为乡(镇)及村干部所操纵,存在越权划拨、以权谋私的现象。尽管《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即要经乡(镇)政府审核,并最终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这种严格审批制将权力完全集中在政府手中,目的在于加强政府对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但实践中宅基地的具体分配基本上是由村干部把握大权,在宅基地的审批划拨过程中,乡(镇)干部及村干部以权谋私、越权划拨的现象较为普遍,乡(镇)干部及村干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乱占房、多占地建房的现象明显。这不仅干扰了国家对宅基地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二)宅基地的审批、管理缺乏规划基础。农村建房无序,规划不到位,村容村貌差。由于缺乏有效的合理规划,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张,首先呈“线型”扩张,即农民建新房沿公路延伸;二是呈“块状”扩张,新建住宅不断向村庄外扩张,村庄周围新房林立,村中心破破烂烂,形成“空心”村。
另外,乱圈乱占的问题也十分严重,挤占道路建房,扩建院墙,强占宅基地,村内稍有空隙便你争我夺,这些现象比较普遍。以笔者所在的县级市为例,许多村庄都存在乱占地建厂房的现象。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农户占用承包地建厂房或搞养殖,私自改变用途。农村对土地的长期承包期限心里有了底,便将自己的住宅卖掉,然后在承包田中发展居住点,破坏承包用地。
(三)法律规定的单一性和取得方式的多样性相冲突。由于法律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可以通过申请、批准的方式获得。通过申请获得宅基地固然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但是它并不是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在作出这种划一的规定时,并没有仔细考虑农民取得宅基地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继受的方式如通过房屋买卖、通过行使抵押权、因接受赠与或遗赠、通过继承等方式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造成一户多处的现象,与《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相违背,即这房屋本来是基于合法的方式取得,合法的手段却导致了“违背”的结果。
(四)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秩序欠缺。《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宅基地的转让持否定态度。但法律并没有禁止房屋的出租、出卖,包括继承的情形,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实际上对于出卖、继承的情形,宅基地使用权是发生了转移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一种客观现实,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秩序的混乱。对于事实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法有以下欠缺:其一,没有必要的审批程序;其二,没有必要的登记制度;其三,没有必要的公示程序。农民对属于自己所有的建设用地转让无法通过外在的客观方式知晓,自然也就无从监督,对乡级政府、村组负责人侵占土地转让收益的行为,无法有效地制止和请求法律救济。此外,由于立法的欠缺,在实践中规避法律的行为十分普遍,宅基地非法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更是严重干扰了我国的市场秩序。
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促进新农村建设
由于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不够明确,以及相关的配套法律规范不够完善,作为人大及政府部门应针对存在问题,积极完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一)建立宅基地使用权的强制登记制度。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根据物权法基本原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未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城市,居民的住房土地使用权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房屋的买卖未经变更登记不生效。而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欠缺。因此,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制度,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已势在必行。物权法已明确登记制度的效力,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应进行登记,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但是对于不登记的后果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城市房地产转让的规定来登记生效主义,即不登记不生效,宅基地使用权随着房屋的转让而转移的,不经有关部门的变更登记不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这样可以使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得到明确,在宅基地使用权发生流转时,其过户登记可以使流转双方的约定得到明确的界定,同时也保障了农村房屋交易的安全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有效地避免各种纷争。
(二)宅基地的取得应改变“权利虚位”的现状。在我国,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法律制度是由单一的土地行政制度构成的,在这种土地行政法律制度下,国家作为土地资源的管理者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体现,集体农民的所有者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集体农民处于“权利虚位”状态,建议立法应赋予集体组织成员相应的权利,对于申请及使用宅基地的,村民有权监督、有权表决,以改变现在宅基地使用中的权利虚位状态,使集体真正能行使本该属于自己的权利。
(三)搞好村镇建设规划,实行跟踪监督制度。作为新农村建设,关键要搞好村镇的建设规划,其中必须将农村的宅基地合理安排好,既要搞好新村的规划,同时又要搞好旧村的拆迁改造。一要严格建房用地审批制度;二要严格到场勘查制度,申报宅基地时,村委会要派人到场放桩定桩、在建设中到场核查、竣工后到场验收,无违规的则登记办证,有违规情况的则监察处理。
(四)引入综合配套机制,实现农村建房规范化管理。一是农村居民点管理与户籍管理相结合。对于两栖人口和进城长期居住人口在按政策“农转非”后,应逐步依法收回其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二是实行土地证年审制度。主要检查持证人与宅基地使用人是否一制,土地用途、面积、位置与土地登记是否一致,用地有无违法行为等。[page]
宅基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通过宅基地使用权与新农村建设的探讨,希望通过物权法及相关规范文件的制定、完善与有效实施,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更科学、更合理,从而促进我国的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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