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1997年以50元/平方的价格买了150平方的宅基地,国土局发给了使用证,拆除了原有的房屋,现在有某公司要占我们现有的宅基地,政府出面说是退还当初的的购买宅基地的钱款,而且以很低的价格补偿现在房屋的价格,我想问的就是;
1.现在政府退还当初购买钱款是否合法,或者我们是否可以要求以现有的土地价格要求给予多一些的补偿
2.现有的地面建筑是不是应该按照政府出台的补偿办法进行补偿,我们有权利要求补偿价格的提高
3.如果上述两条通过我们是否有权利要求,先给宅基地后拆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