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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限制和法院执行农民住宅的冲突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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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执行涉农民住宅的案件,受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的限制,致使法院无法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买受主体的限制。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于都是乡亲,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购买
执行涉农民住宅的案件,受到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规范的限制,致使法院无法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买受主体的限制。购买农村住房的主体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由于都是乡亲,碍于情面一般不会购买被执行人的房屋;况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都有住宅或相对购买力较低。二是土地管理部门严格“一户一宅”的审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愿意购买,也会由于受到“一户一宅”的限制,无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三是农户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法院强制拍卖、变卖农民的房屋,该农户将永远失去再次建房的权利。四是法院在拍卖、变卖不能的情况下,只要申请执行人同意抵偿房屋,法院可以用该房屋来抵偿债务。可是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宅基地转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的规定,对于其他成员和城镇居民购买或抵偿均不予办理过户手续,使法院无法将农民的房屋依法抵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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