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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2012-12-11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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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宅基地的用途。农村宅基地是用来建造房屋供作居住的,不得以其他的方式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使用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注意管
1 、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来使用宅基地,不得随意变更宅基地的用途。农村宅基地是用来建造房屋供作居住的,不得以其他的方式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使用时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宅基地进行合理使用,注意管理和修缮,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同时,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出租、买卖、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

2 、一户一宅,不得随意扩大使用面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 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宅基地使用权人只能在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范围内行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变相的扩大既有的宅基地使用面积。

3 、注意相邻关系的义务。《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其行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 、服从乡镇的统一规划和国家的政策安排。《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村镇的规划或者其他事关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原因等要收回宅基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有义务顾全大局,牺牲个人利益,服从集体的安排,配合集体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搬迁。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人也应当及时搬迁。

5 、及时办理登记。为方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管理,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宅基地使用权人有义务在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转让或消灭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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