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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及其规定是什么?

2019-09-26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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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小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建设单位不提出的,业主也可以向区县房地局书面报告,要求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小区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第一套房屋出售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建设单位不提出的,业主也可以向区县房地局书面报告,要求成立业主大会。
区县房地局接到报告后,应当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起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产生后的30日内,应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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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是什么?
1、业主委员会 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 ;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2、发起: 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3、筹备组: 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工作: 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 小区办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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