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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审查不严被撤销 房产局赔偿4万

2012-12-11 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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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2月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被告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愿赔偿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损失4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因杨海平以购买店面缺乏资金为由向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贷款20万元,并请他人假冒刘某、江某

  12月4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行政赔偿纠纷案,被告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愿赔偿原告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损失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因杨海平以购买店面缺乏资金为由向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贷款20万元,并请他人假冒刘某、江某的房屋作抵押担保。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办理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时,审查不严,致使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抵押登记贷款给杨海平。

  2007年4月,刘某、江某以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存在错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抵押登记行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撤销该了具体行政行为。2009年8月,吉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的错误行为给其造成损失6万元为由向该局申请赔偿,吉水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理赔。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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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房产局撤销抵押登记行政诉讼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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