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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案例

2013-06-26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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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处罚人: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地址:溧阳市某镇河西村法定代表人:魏某生案由:少批多占经查: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于2006年8月,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用地面积11000亩,用于商...

  被处罚人: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

  地址:溧阳市某镇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魏某生

  案由:少批多占

  经查: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于2006年8月,经市规划局批准规划用地面积11000亩,用于商住,并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06年9月,分二次依法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溧国用[2006] 第09504号和第09505号),面积7480平方米。2006年9月开始动工建设,在建设过程中,用地超出《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范围,目前基本完工。经现勘测:用地总面积8381平方米,扩占用地面积901平方米。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地的违法用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在案佐证。

  本局认为: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的用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2条的规定,属非法改变用途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溧阳市某镇河西村经济合作社的违法用地面积90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合计:13515元。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将罚款缴溧阳市农业银行(地址:溧阳市政府大楼西北侧),帐号450102,期满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溧阳市人民政府或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溧阳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溧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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