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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2014-08-13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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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受理范围和管辖

  1)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②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

  ①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②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③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④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⑤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4)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①国务院交办的;

  ②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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