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块土地,国土局给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后我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邻居乙公司的一块土地与我公司这块土地有部分重合,因我公司办正在先,我们让乙公司退出这一部分,但乙公司土地证上也包含了这部分土地。
我公司前段时间向区国土分局提出处理,要求撤销乙公司对着重合部分的土地的使用证。但国土分局下达了一个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意见说:在土地使用证上不存在边界重合问题,双方在使用过程中法是重合,可自行解决或民事诉讼解决。
我们估计乙公司怕失去这款土地,已在国土局做了工作了。
现我们想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请问:1、我们应该起诉谁?市政府还是国土局?还是都起诉?2、起诉要求是撤销乙公司的土地证还是撤销国土局的错误处理意见? 请给于指点!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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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要求撤销国土局的错误处理意见,要求人民政府或国土局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2、土地证上谁盖的章就起诉谁,并且将乙公司列为第三人。土地证往往是由人民政府和国土局共同盖章的,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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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有重复,不能起诉,由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如果没有重复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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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给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真有重复,不用起诉,由土地管理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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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上谁盖的章起诉谁,另外将乙方列为第三人,这个案子很复杂,建议你聘请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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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