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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其负责了岳母罗某的生老死葬,耕管了罗某遗留的全部土地,其中一份土地,位于王某本生产队原保管室(集体)的周围,自大集体以来因罗某无房居住生产队保管室时开垦而来,该土地一直由王耕管到今,2006年7月,王将其耕管的保管室周围的这一份土地以有偿转让宅基地的形式转让一宗给本市外乡镇的叶某,于是本组以张某为首的部分群众即认为王某耕管的岳母罗某的土地(原保管室周围)属原生产队集体的土地,由此引起了原生产队保管室周围土地权属问题的争议纠纷。

继承
2009-09-06 15:58: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