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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

2013-06-1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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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采矿权登记办理有哪些条件要求?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导读: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是怎样的?采矿权登记办理有哪些条件要求?采矿权登记办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具体内容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

  一、采矿权新立登记的条件要求:

  (一)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开采登记,需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省、市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3、申请人已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

  4、已按规定签订了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

  5、有可供开采的矿种和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矿产资源储量及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

  6、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矿山开采及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和设备条件。

  (二)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行政审批或协议的方式出让:

  1、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采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三)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招标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拍卖的方式出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勘查已达到普查(含)以上程度的金属矿产地;

  2、勘查开采已探明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含)以上的金属矿产地;

  3、开采技术要求低、市场条件较好且投资者竞买意向集中的矿产资源;

  4、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采矿权登记办理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开采或者不予开采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文件、证件—→转回管理局发文—→向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文件、证件。

  三、采矿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一)采矿权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和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四)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设备、技术人员明细材料)(原件1份);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和备案证明(原件1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外资批准证书(指“三资”企业)(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及其备案证明(原件1份);

  (九)水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原件1份);

  (十)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十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十二)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审查意见(指石矿、粘土矿占用林地情况)(原件1份);

  (十三)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签订的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合同书(原件1份);

  (十四)储量报告(地质勘查报告)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五)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及备案证明(原件各1份);

  (十六)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原件各1份);

  (十七)查明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6份);

  (十八)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指划定矿区范围时未提供或有变动的)(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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