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审批须提供资料:
(一) 征用、划拨土地:
1、建设用地申请书及用地申请表格一式三份;
2、建设用地法人证书或营业证书;
3、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通知及随文附图6份;
5、建设项目经确定的总平面布置图;
6、征地拆迁集体单位安置用地的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
7、建设用地单位系合资合作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的,需提供合同、章程、营业执照等有关企业批准文件;
8、建设项目系联合开发的,联建合作协议书;
9征地拆迁集体单位的,原用地批文及附图或权属凭证;
10、被征地生产队队界范围、耕地、非耕地农业人口等资料;
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2、垦复基金等有关收款凭证。
(二)使用集体土地:
(1—5)参照征用土地中的(1—5);
(6)、参照征用土地中的(7)
(7)、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资产评估材料。
(三)内资六类用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审批资料与征用集体土地需提供资料相同,另需图纸8份。
二、出让、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4、房地产登记委托书;
5、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6、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规划图、征地图);
7、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建设用地批准证明书;
10、征地补偿协议或拆迁补偿协议;
11、单位营业执照;
12、测绘机构出具的实地勘测报告。
三、新建商品房屋初始登记
1、商品房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及规划文件(征地图、规划图)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项目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批准证明书;
5、竣工验收证明(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及房屋交付使用证明;
6、房屋总平面图和分层平面图;
7、商品房经营单位营业执照;
8、出让地块批租合同及出让金发票;
9、征地补偿协议和拆迁补偿协议;
10、资质证书;
11、法人资格证明;
12、申请书;
1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14、由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编制门牌号批复;
15、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四、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区计委);
2、土地使用权属证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或建设用地
批准证明书;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书及项目表: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
4、竣工验收证明(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证定表);
5、征地包干协议和动拆迁协议;
6、企业营业执照;
7、申请书;
8、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9、规划文件(险二图:即规划图、征地图);
10、房地产勘测报告书。
审批期限:自受理通知发出之日起6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