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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第二轮承包”期限如何计算?

2012-12-12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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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编辑同志: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和发证工作。在报上常看到第二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我县实行土地承包制是在1980年开始的,到现在只有19年。故请问①第二轮承包是否土地承包期已满30年后又开始进行的又一轮承包。②土地延长

  编辑同志:

  自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各地都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工作和发证工作。在报上常看到“第二轮承包”或“延长承包期”。我县实行土地承包制是在1980年开始的,到现在只有19年。故请问①“第二轮承包”是否土地承包期已满30年后又开始进行的又一轮承包。②“土地延长承包期”是指从落实土地承包制时起延长至30年,还是从现在起再延长30年?

  因为我县从1980年起大部分村实行的是每5年左右调整一次责任田的方法,大多数农民对此较为接受,认为这样的做法较合理。因为生了有田分、 死了嫁了退还田。不会出现有田无人或少人耕,或有人无地耕的现象。请问:如果当地村民认为这一方法较合理的话,是否仍可按原来的方法,每 5年进行一次调整责任田?

  上杭临城镇 李志先

  李志先同志:

  由《闽西日报》社转来的信件收悉,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具体期限问题

  中央提出“在第一轮承包到期的地方,都要无条件地延长30年不变。”第一轮承包是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时算起,我市大部分地方第一轮承包时间为1981年,再延长30年,统一确定起始时间在1998年,因此,新一轮土地承包期全市统一确定至2028年12月31日止。

  二、新一轮土地承包期30年调整次数问题

  闽委办发[1997]15号《中央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意见》意见,“今后因人口变动、自然灾害、非农建设征用耕地等原因造成承包耕地严重不均,需要进行调整的,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工作部门批准后实施。但在30年承包期内,调整次数不得超过二次。”该文件对耕地承包调查的次数、手续、程序都作了明确规定,各地都应按此规定执行。

  此复

  龙岩市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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