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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听到征收信息时抢种违法吗

2020-09-0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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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政府为了一些公共设施的建设,有时候是需要对百姓的田地进行征收的,很多人得知自己的土地可能会被征收,赶紧就种下了农作物,想要得到更多的赔偿。那么当听到征收信息时抢种违法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当听到征收信息时抢种违法吗

  青苗补偿费是指土地征收时已经栽种但尚未收获的农作物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通常认为,征收范围确定的标志是房屋征收公告的发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第九条规定:“在征地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另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抢栽、抢种、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而骗取征地补偿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可构成诈骗罪,情节严重者可判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在征收拆迁来临时,千万不要盲目的去抢种抢建,这样不仅违法,也达不到你想要的提高补偿的目的。

  因此在听到征收信息时就去抢种是违法的。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实施的每一步法律都有具体要求,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要合法,但老百姓也不能随意钻空子。

当听到征收信息时抢种违法吗

  二、 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亩地多少钱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未能收获,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所给予土地承包经营或者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标准一般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计算,如果是播种不久或投入较少,也可以按一季产值的一定比例计算。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并公告。

  三、征收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另,《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上述文件均规定征地审批文件的有效期为两年,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当听到征收信息时抢种违法吗"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在征收过程中每一步都必须合理合法,老百姓也不能钻空子。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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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与私自占用
国家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国家名义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给予补偿。使用完毕后由国家将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返还于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如果不能返还的,应依法补办征收手续,并依法进行征收补偿。 二、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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