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部门: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地籍处
办理时限:25个工作日(其中转让处置程序9个工作日,土地登记16个工作日)
受理地址:文三路359号一楼大厅
1、办理程序
(1)窗口:预审。如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开具征求规划联系单;如需测绘或评估的,并当场开具测绘或评估联系单。
(2)窗口:受理。资料齐全的,并经窗口查询无抵押、查封的,窗口当场受理。
如属出让土地首次转让,需进入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运作的,按照市政府2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如不需进入有形市场运作的,则按下列程序办理:
(3)交易登记中心:拟定处置意见、核发简复单(7个工作日)。
如需征求储备中心意见的,储备中心在收到联系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如需征求局利用处意见的,利用处在收到联系单后1个工作日内回复。
(4)交易登记中心:通知用地单位缴费取件,收取申请变更登记的相关资料并进行登记公告(2个工作日)。
(5)交易登记中心:拟定土地登记经办意见、初审上报(10个工作日)。
(6)地籍处:审核、审批、登记、注册(4个工作日)。
(7)交易登记中心:填卡、缮证(2个工作日)。
(8)窗口:缴费、发证。
注:
本程序实现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与登记发证一并办理,无须单独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土地权属调查和测绘的时限不在25个工作日内。若存在权属不清,或宗地四至界限不明,或不能提供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的,则无法进入土地登记程序。土地测绘期间,交易登记中心完成权属调查4个工作日,土地测绘时限14个工作日。土地登记公告在一楼办文大厅进行,公告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必备资料
(1)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报告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2)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若为股份制企业的须提供董事会决议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原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属证明各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2份,属于在建工程的提供房屋建设工程开发投资额在25%的证明材料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转让协议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如需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需提供1:500或1:1000地形图2份(原件1份,复印件1份)。(7)受让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单位法人资格证书2份(复印件,提供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8)土地登记委托书和法人证明书、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在土地资产处置结束时提供)。
(9)土地契税缴付凭证第六联1份(原件)。
(10)如需测绘的,土地测绘成果(附图)3份(原件)。
(11)如法院裁定转让的,需提供法院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