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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系统<交易简讯(2007-2号) >

2019-07-30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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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简讯(2007-2号)发布时间:2007-02-022007年第2号公告涉及4个出让地块,经2007年1月22日至2月2日的挂牌交易,下列单位成为竞得人:(2006)28号地块位于西岗区香周路100号;用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公建;用地面积约4,4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30平方米。竞得人为

交易简讯(2007-2号)

发布时间: 2007-02-02


2007年第2号公告涉及4个出让地块,经2007年1月22日至2月2日的挂牌交易,下列单位成为竞得人:
(2006)—28号地块位于西岗区香周路100号;用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公建;用地面积约4,45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530平方米。竞得人为大连大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牌成交价为人民币1,233万元。
(2007)—8号地块位于西岗区长春路东;用地使用性质为住宅、公建;用地面积约10,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1,500平方米。竞得人为大连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牌成交价为人民币9,055万元。
(2007)—9号地块位于沙河口区连胜街东、白山路西、黄河路南、友爱街北侧;用地使用性质为居住(公寓)、公建;用地面积约4,3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66,000平方米。竞得人为大连建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挂牌成交价为人民币17,040万元。
(2007)—10号地块位于沙河口区黄河路南、马栏南街东、鹏程街西侧;用地使用性质为居住(住宅、公寓)、公建;用地面积约26,5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32,500平方米。为沈阳佳华投资有限公司和大连大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联合竞得该地块。挂牌成交价为人民币32,940万元。


大连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
2007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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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与乙方另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集体土地使用证能否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 ”  根据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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